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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奥地利高等教育等值协定
2005-11-20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

本着进一步促进双方在科学合作和教育领域内的交流、便于两国高等学校学生到对方国家学习和深造愿望以及怀着浓厚兴趣对欧洲波罗尼亚进程(欧洲高校一体化进程)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就旨在帮助两国学生在高校范围内继续学习和深造的考试和学习成绩的互认问题及学位名称的使用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定目的

 

一、      本协定旨在简化两国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获得的受教育证明和文凭的认可工作。协定包括对负责认可部门的建议,这些部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做出具体的认可决定。

二、    本协定不触及各自国家有关就业的法律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协定适用于奥地利所有国立及国家承认的大学和高等专业学院以及中国所有经国家批准具有相应权力的高等院校和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研究机构。根据第三条第三款,本协定同时适用于中国的高等专科教育机构。

二、      双方将所涉及到的符合第一款的机构列表通知对方。该表不属于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习和考试成绩的认可

 

    一、对学习和考试成绩认可的依据为相关的教学大纲要求和申请者提供的学习和考试成绩证明。

二、如根据本条第一款进行的成绩比较有差距,申请者应有机会在接受的高校完成尚缺的绩。 

三、中国高等专科教育课程的毕业生可以进入奥地利高校的学士学位课程或高等学校毕业文凭(Diplom)课程继续学习。其学习和考试成绩可根据相关教学大纲的要求及申请者提供的学习和考试成绩证明予以承认。

 

第四条

文凭、考试和继续学习

 

一、中国学士学位持有者在奥地利可以进入奥地利高等教育毕业文凭毕业阶段(Magisterstudium)或与其等同的学习阶段学习。

二、奥地利各大学及高等专业学院依据各自教学大纲决定对申请者学习和考试成绩的分级和认可。

三、奥地利大学和高等专业学院学士学位持有者及至少经过六个学期正规学习的奥高等教育毕业文凭课程(Diplomstudien)学生可以参加中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四、国各高校根据法律规定就上述问题做出决定。

 

第五条

中国高校毕业生在奥地利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许可

 

一、士学位持有者可以在奥地利获准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二、有学位和毕业论文的中国学士学位获得者可以在奥地利获准进入博士阶段学习。

三、许可的依据是大学的教学大纲,并可增加补充要求[如补充考试或(和)书面科学论文]

第六条

奥地利高校毕业生在中国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许可

 

一、地利大学和高等专业学院的高等学校毕业文凭(Diplom, Magister)获得者可以在中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二、中国高校个案审核,奥地利大学和高等专业学院的高等学校毕业文凭(Diplom, Magister)获得者是否可免于博士生入学考试以及全部博士生课程学习,像在奥地利一样直接撰写博士论文。

三、奥地利成绩优秀的学士文凭(Bakkalaureatsgrad)持有者在中国可以根据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条例获准参加博士课程学习的资格考试。

 

第七条

学位名称的使用

 

一、      一、中国下列学位的获得者
       
学士xueshi  (Bachelor)
        
硕士shuoshi          (Master)
        
博士boshi            (Doktor)

在奥地利可以以英语形式并在其姓名后使用其学位名称。

    二、奥地利下列学位的获得者
        Diplomgrade                 
高校毕业学位
        Bakkalaureatsgrade                 
(学士学位)
        Magistergrade                 
(高校毕业学位)

    Mastergrade              (大学专业硕士学位)
        Doktorgrade             
(博士学位)
在中国可以以在奥地利授予的形式使用其学位名称。

三、双方将所涉及到的学位列表通知对方。该表不属于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常设专家委员会

 

一、      为协商实施本协定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包括可能延伸的问题,双方将成立一个常设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每方最多六名成员组成。成员名单通过外交途径提供。

二、      该常设专家委员会将根据双方中的一方的愿望召开会议。会议地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有效期及生效

 

 一、双方以照会形式互相通知已具备本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条件。本协定自最后一份照会收到之日起生效,无限期有效。

 二、何一方均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方式解除协定。本协定自终止通知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作为协定的原始文本,双方指定的全权代表签署了该协定并加做了漆封。

本协定于200410 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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