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中国护照分为以下几种: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原因公普通护照)、普通护照、香港特区护照和澳门特区护照。其中,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统称为“因公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普通护照俗称“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
其他旅行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简称旅行证)、回国证明、香港签证身份书、香港入境身份陈述书、澳门特区旅行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旅行证件只颁发给具有中国国籍者。非中国公民赴华,应申请签证。护照和旅行证是重要的身份证件,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并将护照或旅行证复印(带照片资料页、签证页等)留存备用。遗失护照或旅行证,应尽快向使领馆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擅自涂改护照或旅行证件,将直接导致证件失效。
各类证件的颁发对象:
一、普通护照
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地方公安机关,以及驻外使领馆和驻香港、澳门公署颁发给前往国外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中国公民。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颁发给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及持有有效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海外符合条件者可向中国使领馆提出申请。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颁发给: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由中国使领馆、驻香港、澳门公署颁发给:
(一)未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需回内地的港澳台同胞;
(二)持台湾旅行证件无法申请外国签证的台胞;
(三)因时间等条件限制来不及申领护照的中国公民等。
五、香港签证身份书
由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颁发给:
(一)已获准在香港有逗留期限居留,但无法取得任何国家的护照或其他地区旅行证件的人士。
(二)已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但不拥有香港居留权,且无法取得任何国家的护照或其他地区旅行证件的人士。
(三)已取得香港居留权及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但无法取得任何国家护照或其他地区旅行证件的非中国籍人士。
六、入境身份陈述书
由使领馆颁发给丢失或损毁香港特区护照或特区其他旅行证件且急需返港的香港居民。
七、澳门特区旅行证
由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颁发给: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
(三)无权取得澳门特区其他旅行证件者。
八、回国证明
由使领馆颁发给被驻在国遣返的中国公民,仅供其返回中国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有效期为3个月。